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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會章

第一條 定義

以下詞語的定義應作為本會會章解釋之用:─

  1. 「本會」是指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校友會;
  2. 「會章」是指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校友會的會章;
  3. 除特別指定外,「學校」是指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
  4. 除特別指定外,「執委會」是指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校友會的執行委員會;
  5. 除特別指定外,「會員」是指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校友會的會員;
  6. 除特別指定外,「校友」是指曾經入讀但已經離開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保良局梁周順琴小
  7. 學下午校、保良局莊啟程第二小學下午校、保良局第五小學下午校的學生,這些學生將包括已經畢業、中途輟學及其他符合上述指定的學生,但不包括正就讀於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的學生;「年度」是指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二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校友會」,英文名稱定為「PO LEUNG KUK WOMEN’S WELFARE CLUB WESTERN DISTRICT FUNG LEE PUI YIU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第三條 語言

本會的語言為中文及英文,但以中文為主。任何本會的會議、活動及文件除特別
指定外應以中文表達或顯示。當中文及英文同時出現的時候,應以中文的解釋為主。中文在口語的表達是包括廣東話及普通話。

第四條 宗旨

本會致力於加強歷屆校友間的聯繫和交流,籌辦活動維繫校友們與教職員的感情,並集合校友力量,透過義務工作去服務社會,發揚保良局行善助人的精神。

第五條 會員

  1. 會員
    1. 資格
      所有校友均可成為會員。凡申請入會的校友,須根據入會申請書的要求填寫,並繳交會員會費壹佰元後,方正式成為會員。
    2. 權利
      所有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遵從本會執委會定下的活動條款下,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二) 於本會會員大會中投票及發言;
      (三) 於本會選舉中提名、和議或被提名;
      (四) 檢閱本會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
      (五) 對本會執委會的委員直接提出意見;及
      (六) 在符合作為本會執委會委員的條件下,出任本會執委會委員。
    3. 權責
      所有會員須遵行以下權責:
      (一) 遵守會章的所有條文;
      (二) 遵守本會執委會通過的所有議案;及
      (三) 不可作出任何行為不利於本會的利益及福利。
  2. 顧問
    1. 資格
      學校的現職校長及副校長為顧問。
    2. 權利
      所有顧問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遵從本會執委會定下的活動條款下,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二) 於本會會員大會中發言但不會有投票權;
      (三) 檢閱本會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
      (四) 檢閱本會的週年財政報告;及
      (五) 對本會執委會的委員直接提出意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議案
    任何於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擁有本會所有事項的最高權力,只有於之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才可推翻之前已經通過的議案。會員大會包括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 職權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及一切會章提及的職權:
    (一) 接納、暫停及解除會員的會員資格;
    (二) 確立本會的意向;
    (三) 解除執委會委員的職務;
    (四) 選舉及補選執委會委員;
    (五) 修訂會章;
    (六) 闡釋會章條文;及
    (七) 解散本會。
  3. 主席
    會議主席一職須由執委會主席擔任,如執委會主席缺席,應由執委會副主席出任會議主席一職。如果於法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之內,執委會主席及副主席均未能履行會議主席一職,應由所有出席會議的會員投票選出其中一位會員出任會議主席一職。
  4. 文書
    會議文書一職須由執委會文書擔任,並負責記錄會議及提交會議記錄的工作。
  5. 表決
    (一) 所有會員包括執委會委員均有投票權利。除非有不少於兩位會員要求不記名投票之外,所有表決均以舉手形式進行。
    (二) 會議主席除本身擁有的一票之外,在相同票數出現下可擁有另外決定性的一票。
    (三) 除特別指定之外,所有列明於會議議程的議案只要得到過半數出席會議的會員投票贊成便正式通過。
    (四) 除非得到會議主席及三份之二出席會議的會員贊成討論,否則所有未列明於會議議程的議案均不能於會議中討論。當表決這些議案的時候,需要得到超過三份之二出席會議的會員投票贊成才可正式通過。
    (五) 所有會員,包括有出席會議及沒有出席會議的會員,均受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表決的議案所約束。
  6. 議程
    會議議程須於開會前最少十四天通知所有會員。會議議程須要包括會員大會舉行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案。
  7. 法定人數
    會員大會以所有會員十份之一或 十人(以兩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為
    法定人數。若逾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出席會員仍未足法定人數而告流會時,所有於該會議議程列明的議案均視作無效。
  8. 週年會員大會
    (一) 一週年會員大會的會議議程必須包括以下事項:
    (二) 接納本年度所有的會議記錄及週年報告,包括前一屆週年會員大會及本年度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 接納由執委會司庫提交的週年財務報告,包括已審核之賬目及資產負債表;
    (四) 在需要的情況下,選舉下一年度的執委會委員;及其他於週年會員大會議程列明的事項。
  9. 特別會員大會
    (一) 執委會有權於有需要的時候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在十份之一或 十五位(以兩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會員書面要求下(解散執委會除外),本會應根據以下條件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 會員的書面要求需要清楚列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目的,並由至少符合第6.9(2)條列明人數的申請者簽署,再提交執委會。
(2) 如執委會未能於書面要求提交之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申請者有權根據會議程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執委會

  1. 執委會的組成
    執委會必須包括但不限指以下委員(必須年滿十八歲)組成:
    (一) 主席;
    (二) 副主席;
    (三) 文書;
    (四) 司庫;
    (五) 總務。
  2. 職責
    (一) 主席
    為本會代表,主理一切會務。
    (二)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三) 文書
    負責一切書信、文件及會議記錄。
    (四)司庫
    負責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每年度將結算交會員大會通過。
    (五) 總務
    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協助處理會務。
  3. 執委會任期
    執委會任期為兩個年度,每位委員不可連續參與執委會多於四個年度。
  4. 執委會會議
    執委會會議必須有不少於一半的委員出席才可進行。
  5. 解散執委會委員職務
    1. 當有不少於五份之一或 三十位會員(以兩者中較多數者為標準)書面要求解散執委會委員職務,本會應特別為討論解散執委會委員職務的事宜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執委會未能於書面要求提交之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申請者有權根據會議程序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當收到書面要求的同時,被要求解散的委員或該等委員應即時暫停職務直至特別會員大會的決定。
    3. 在特別會員大會上,須要得到超過三份之二出席會議的會員投票贊成才可正式通過解散執委會委員職務的議案。
  1. 執委會委員辭職
    任何執委會委員希望辭去職務必須於不少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執委會。

第八條 選舉

  1. 選舉條件
    當執委會成立或前一屆執委會任期完結或解散,將需要於週年會員大會上舉行選舉。當執委會出現空缺,將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2. 選舉形式
    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不少於五位符合作為執委會委員條件的委員,作為執委會委員。
  3. 執委會委員
    由執委會委員互相投票定出各委員的職銜。
  4. 投票
    所有會員均有投票權利。

第九條 財務

  1.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應與本會年度相同。
  2. 財政報告
    每年度的結尾,司庫須編製週年財務報告並於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
  3. 開支
    所有本會的開支必須由執委會核准,並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中任何兩位簽署方為有效。
  4. 銀行帳戶
    執委會必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的銀行機構開設一個以本會名稱作為帳戶名稱的儲蓄或往來帳戶銀行戶口。所有款項須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中任何兩位簽署才可提出。

第十條 修訂會章

會章的修訂必須於會員大會正式通知並得到超過三份之二出席會議的會員投票贊成才可正式通過修訂。

第十一條 解散

解散本會必須於會員大會正式通知並得到超過三份之二出席會議的會員投票贊成才可正式通過。在本會正式解散時,所有法律上定為屬於本會的一切資產及債務必須全部結算,剩餘的資產由學校接管。

第十二條 校友校董選舉

  1. 本選舉章則參照《教育局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指引》及《教育條例》(香港法例第279章)( 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詳見附件一)訂定,以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為本校「法團校董會」選出校友校董,參與學校的管理和決策事宜。
  2. 候選人資格
    (一) 學校的所有校友會會員,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二)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會會員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他/她並不符合《條例》第30 條(見附件一)所載有關校董註冊的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友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
  4. 人數和任期
    校友校董的人數和任期須符「法團校董會」章程內的要求。
    (一) 按「法團校董會」章程:校友校董人數為一名;及
    (二) 按「法團校董會」章程:校友校董任期為一年(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
  5. 提名程序
    校友校董「選舉主任」
    由學校委派一位主任級或以上老師擔任,負責監察有關報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提名
    (一) 由「選舉主任」透過學校網頁通知所有校友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宜,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空缺的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選舉日期、公佈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並列明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和校董職責。
    (二) 每名校友可提名本人或最多提名一位合資格候選人參選。
    (三) 每位參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在 500字內。
    (四) 「選舉主任」在核實參選校友資格後,制定候選人名單。
    (五) 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該候選人將自動當選,校友會將向「法團校董會」提名該當選人出任「學校」的校友校董。
    (六) 在沒有候選人的情況下,「選舉主任」可延長報名期限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進行新一輪選舉程序。
    提名期限
    由發出的資料當天計起十天。
    候選人資料
    「選舉主任」於選舉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校友於學校網頁公佈候選人名單及有關選舉安排、日期和時間,並附上候選人簡介。
    如沒有人獲提名或參選,「法團校董會」可提名一位校友會會員,註冊為校友校董。
  6. 投票人資格
    所有校友會會員,包括同時是「學校」在職教員或「學校」學生的家長,均為合資格投票人。所有合資格投票人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7. 選舉程序
    1. 選舉日期
      校友校董的選舉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選舉安排
      (一) 「選舉主任」透過學校網頁通知所有校友相關安排,列出選舉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 候選人必須出席選舉日,如候選人不能出席選舉日,當作自動棄權論。
      (三)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她投票給哪位候選人。選票樣本已載於附件二。
      (四) 投票箱須蓋好,由「選舉主任」監察投票過程。
      (五) 校友須登記出席,領取選票,填寫後親身將選票投入投票箱。
      (六) 完成投票後,「選舉主任」即場在出席校友、各候選人見證下進行點票工作。
      (七) 點票工作由「選舉主任」負責,並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教師監票。
      「選舉主任」確保所有選票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 (八)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超過認可數目;或
      選票填寫不當;或
      選票上加上可供辨識投票人身份的符號。
      (九) 若兩位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選舉主任」即時安排第二輪投票,如結果仍然同票,由「選舉主任」抽籤作決。
      (十) 按「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法團校董會」設有一名校友校董。故此,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成為校友校董。
    3. 公布結果
      「選舉主任」將透過學校網頁通知所有校友,公佈選舉結果。
    4. 上訴機制
      (一) 如落選的候選人或任何合資格的投票人不滿意選舉結果,可在另一位合資格的投票人和議下在公佈結果的一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
      「選舉主任」提出上訴,列明上訴的理由。收到上訴後,「選舉主任」會交由校長成立小組調查,並將約見上訴人,調查小組在收到上訴後兩星期內將調查結果交校長決定。
      (二) 上訴結果將在校友校董選舉結果公佈後的一個月內通知上訴人。如上訴得直,「選舉主任」將另擇日期重選。
  8.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校友會會員出任「學校」的校友校董。
  9.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將以同樣的方式,按「法團校董會」發出的通知要求在三個月(或該通知指明的較短期間)內進行補選,填補該空缺。而填補半途出缺職位之新校友校董的任期並非重新計起,而是原任校友校董任期餘下的部分。
    2. 如「本會」無法於該段出缺期間進行補選,「本會」須以書面向「法團校董會」提出充分理由,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