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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教師會會章

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家長敎師會會章

  1. 定義
    1. 1 本會之名稱將定名為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家長敎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Po Leung Kuk Women’s Welfare Club Western District Fung Lee Pui Yiu Primary School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2. 2「本校」指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
    3. 3「校長」指本校之校長。
    4. 4「教師」指本校在任之全職教師。
    5. 5「學生」指在本校就讀或已註冊之學童。
    6. 6「家長」指學生之父、母或合法監護人。
    7. 7「常務委員會」指根據會章第七條條款成立之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1. 會址
    1. 1 屯門掃管笏管青路11號。

 

  1. 目標
    1. 1 本會之目標︰
  1. 推動家長與教師之間的伙伴關係及溝通途徑。
  2. 在學校管理上,家長可透過本會向校方提出建議。
  3. 合力改善學生學習環境及福利。
  4. 提倡及培養家長與教師間之緊密合作及聯繫,從而增進家校合作,以提高學生之福利。
  5. 提供學校人力援助,以保障學生之利益。

 

  1.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1 凡本校學生之家長均可自動成為本會會員,惟須繳納會費及經本會批准後作實及為有效。
    2. 2 家長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3. 3 教師會員享有動議、和議、發言、表決權;並無選舉及被選權。
    4. 4 所有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5. 5 所有會員可代表其他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及代表其在會議上投票(臨時動議除外)。惟每位會員只可代表最多2位會員(包括其本人在內)。
    6. 6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7. 7 家長會員須繳納會費。教師會員的會費可豁免。
    8. 8 所有會員均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及舉辦的所有活動。
    9. 9 會員可隨時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會發還。
    10. 10 會員可於任何時候以書面向秘書查詢與本會職權範圍內之事情,亦會得到常委會之回覆。
    11. 11 逾期六十天未繳交會費之會員,其名將提交常委會會議。經常委會警告後,有關會員仍未能提供充份理由,大會將停止其會籍。
    12. 12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者,常委會將考慮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1. 違反本會的章則或決議;
      2.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
    13. 13 若家長會員的子女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家長會員會籍自動喪失,所有會費概不退還。

 

  1. 會費
    1. 1 本會會費由會員大會通過而訂定。
    2. 2 會費以每個家庭為一個單位,每學年繳交一次。插班生之家長須於入學時繳交該年度之會費方可成為家長會員。
    3. 3 如有需要,常委會可在週年會員大會建議並修訂下一個財政年度所需繳交之會費。

 

  1. 會員大會
    1.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常委會組成。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委會處理。會員大會由常委會召開,該常委會可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2. 2 週年會員大會將於每個新學年舉行。會議之通告將在會期14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其有關議程內容必須在會期7天前送達各會員傳閱。如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獲會員大會通知書的人士發出通知書及有關議程,或任何有權接收通知書及議程的人士並沒有接獲會員大會通知書及有關議程,均不導致會員大會的議事程序失效。議會之合法開會人數為註冊會員的十分之一。如在指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該次會議暫告取消,須在下一個星期再次召開;惟在該再召開會議之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出席該會議之會員有權執行會議中各事項。
    3. 3 經常委會或由五十名註冊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主席將於動議提出30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目標必須明確,討論之內容必須以已釐定之目標為中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4. 4 會員大會會議由主席召開,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代行。如副主席缺席,則由出席之會員於常委會委員中選出一人充任之。
    5. 5 會員大會有以下之職權:
      1. 提出與本會政策及管理有關之建議;
      2. 修改會章;
      3. 選出下一屆常委會之委員;
      4. 接受(如經認可)及通過週年財政報告;
      5. 委任下一年度之義務核數人員;及
      6. 就其他不違反本會宗旨之議決案作表決。
    6. 6 會員大會只商決會期前交予會員之議程上之特定事情,並須以過半數票贊成通過。出現正反方票數相同情況,主席有權加投其中一方之決定性一票。但如果大會同意,未經正式修訂之臨時動議亦會考慮。
    7. 7 會員大會中所有臨時動議將由議會之投票人(實際法定人數),以過半數票贊成通過接納及討論該臨時動議;會中並無投票代理權。
    8. 8 所有事項經舉手表決。
    9. 9 每一家庭只佔一個會籍,並須指定一位十八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為註冊會員。只有註冊會員才有發言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10. 10 表決時,每一出席的註冊會員擁有一票投票權。
    11. 11 會議中通過或否決之動議,由主席宣佈而秘書登錄會議紀錄冊中作實。

 

  1. 常務委員會
    1. 1 本會之管理權是賦給常委會的,該會可派遣工作予屬下之委員及常委會授權之附屬委員會。如家長委員之子女離校,家長委員須即時離職。
    2. 2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

常委會共有15人。其中7人由教師會員出任,而其餘8人由家長會員出任。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投票選出,最多票數的8位候選人隨即當選常委會成員,並由當屆常委會委員於首次常委會會議席上,以互選方式確定各委員在新一屆常委會的職責。除此以外,其餘3位票數最高的落選候選人可被新一屆常委會邀請成為「增補委員」。假若常委會中的委員中途離任,便頒由增補委員中最高票數的候選人補上,如此類推。

假若候選人人數只有8人或少過8人,是次選舉則不須作投票,所有候選人便會自動當選為家長委員。而教師委員由學校委任。

常委會中自動當選的家長委員人數不足8人時,便須就此空缺作補選。

各委員職稱及職責如下:

  1. 主席1人(由家長出任):
  •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
  • 領導常委會執行會務;
  • 在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
  • 籌組下屆常委會的選舉(第一屆由學校協助籌組);
  • 在獲得常委會同意時可代表常委會邀請義務顧問協助發展會務。該顧問沒有投票、選舉或被選權。
  1. 副主席兼宣傳2人(家長及教師各1人):
  • 輔助主席推行一切會務;
  • 宣傳本會活動、印發通訊、聯絡會員;
  • 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 第一副主席由家長會員出任;
  • 第二副主席由教師會員出任。
  1. 秘書2人(家長及教師各1人):
  • 準備會議議程、會議紀錄;
  • 處理對內、對外文件。
  1. 司庫2人(家長及教師各1人):
  • 正副司庫各一人;
  • 負責處理一切收支賬目;
  • 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狀況;
  • 每年須制訂財政報告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1. 總務4人(家長及教師各2人):
  •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
  1. 康樂4人(家長及教師各2人):
  • 負責策劃及推行一切康樂活動。
  1. 增補委員(最多3人,由家長會員出任):
  • 由常委會會議通過邀請出任;
  • 增補委員可列席常委會會議發言,但無投票權;
  • 不列作常委會委員;
  • 如遇常委會委員離職,增補委員可被常委會邀請填補有關空缺。
  • 常委會委員任期兩年,同一職位只可連任一次。任期或連任任期屆滿後,委員必須離職,但可再參選,如獲選後必須擔任另一職位。​​
  1. 3 任何委員均不可利用其委員身份攫取利益。若有需要,常委會可因推行本會會務聘用任何人士而給予適當的報酬,有關賬目必須清楚記錄在本會賬簿內。
  2. 4 在每一學年內,常委會每兩個月最少召開會議一次。每次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常委會員人數的一半,包括最少一位於會章7.2列出之主席或副主席、家長及教師委員各2位。
  3. 5 若有家長委員離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常委會的家長委員少於六位,常委會須盡快召開會議而開會之目的將會是討論如何增補委員。
  4. 6 任何常委會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常委會會議而無合理解釋,經常委會通過,可免除其職務,再由常委會邀請其他增補委員替代。
  5. 7 常委會會議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由副主席替代。
  6. 8 主席須應任何兩位委員聯署之書面要求而召開常委會臨時會議。該會議應於要求提出14天內召開。
  7. 9 所有家長委員離職時必須不少於14天以書面通知常委會。若常委會出現空缺:
    1. 可由增補委員名單中根據會章7.2選出合適人選加入常委會,直至下一屆之選舉止。該新委員的權利和義務與原有常務委員相同。
    2. 若常委會出現副主席空缺時,先由餘下的委員互選一人填補空缺;再進行會章7.10(a)程序。
    3. 若常委會出現主席空缺時,由副主席先填補主席空缺一職,再進行會章7.10(b)及會章7.10(a)程序。
  8. 10 常委會必須設有會議紀錄冊,用作紀錄會議過程。會員大會之紀錄及會計賬簿需謹慎保存。會計賬簿在每一個財政年度需被審核。常委會委員須對常委會應予保密之事務及議案絕對保密。本會之任何成員均有權對常委會之會議議程提出查詢。
  9. 11 所有常委會提出的議案,須有半數或以上的出席委員支持,方可通過。出現正反方票數相同情況,主席有權加投其中一方之決定性一票。
  10. 12常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有權運用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基金去推行任何可執行及促進本會目的之項目。本會組織之每一個項目的行政及財務安排必須經常委會或其授權的附屬委員會批准。
  11. 13 常委會有權成立附屬委員會負責一些特定事項的職責,及委任附屬委員會之主席。常委會委員可在任何附屬委員會服務。
  12. 14 附屬委員會委員之委任需由常委會提名及批准。每一位常委會委員可為任何附屬委員會提名一位候選人。
  13. 15 附屬委員會可按需要召開會議。每一次會議需要報告上一次會議後的工作及結果,並須設有會議紀錄冊用作記錄會議過程。
  14. 16 超出本會儲備金之支出,常委會將不會批准。若果本會之賬目發生赤字或負債,而赤字或債務的引起,全因負責執行的常委會委員的重大過失、瀆職或不法行為所引致,本會可向該負責執行的常委會委員追討一切損失及要求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15. 17 常委會委員若要被罷免職務,需由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議決及投票方可生效。
  16. 18 新一屆常委會應於會員大會之選舉後,盡快與上一屆常委會聯合舉行會議以進行交接。

 

  1. 財政
    1. 1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2. 2 本會之賬目及全部金額均由司庫保管及存入已被會員大會批准之銀行戶口。
    3. 3 於每年會員大會舉行前,需委任一名非常委會委員作為義務核數人員,負責每年最少查核家長教師會的賬目一次,經義務核數人員稽核後,需呈交週年會員大會省覽。
    4. 4 所有支票及其他財務文件,必須由下列任何三位委員聯署:一位司庫連同任何兩位下列人士(當中必須包括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代表):
      A.主席
      B.副主席
      C.秘書
    5. 5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
    6. 6 所有本會應收之賬項或任何款項,司庫須發回一張預印編號的本會正式收據,收據必須由司庫簽發。
    7. 7 所有由本會承擔支付及多於港幣五百元之項目,必須預先得到常委會批准。附屬委員會需要之各項金額,首先必須得到常委會之批准。一般情形下,常委會會答允批准一定限額之支出;限額由常委會訂定。

 

  1. 修章
    1. 1 會章若有任何修訂或增補,必須經本會之會員大會通過。任何有關建議於會期前7天,以書面向各會員提出。以上之修訂或增補,需得到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人數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的批准動議通過後才正式生效。

 

  1. 刊物
    1. 1 如經常委會認可,本會可發行一份通訊或其他同類的刊物。

 

  1. 基金的運用
    1. 1 本會之基金只限用於可促進本會目標之事項上。

 

  1. 解散本會組織
    1. 1 本會如需解散,須由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人數中不少於百分之七十五的贊成票通過。議案需在會期前10天以書面提出。
    2. 2 任何提出解散本會組織之動議,必須由五十名註冊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
    3. 3 本會解散後,資產的處理需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予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但其方法須與本會之目標一致。任何資產均不能分配予本會之任何會員。

 

  1. 會章
    1. 1 每一位會員可獲得一份會章的副本。
    2. 2 會章所有條文之詮釋以常委會之解釋為準。
    3. 3 經修訂的會章,於會員大會獲得通過後,由當屆本會主席頒佈時正式生效。

 

  1. 附則
    1. 1 本會所舉行的活動不得抵觸教育條例、學校行政或保良局條規。
    2. 2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應與全體學生利益有關,不應只涉及個別學生之問題。
    3. 3 本會使用校舍舉辦任何活動及取用校徽或校章,必須事先得到學校的同意。
    4. 4 本會所有文件紀錄、收支紀錄、支票及印章,必須存放於會址。
    5. 5 各會員及委員會委員除非得到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否則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和發表言論;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