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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保良局西區婦女福利會馮李佩瑤小學家長教師會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細則

 

候選人資格:

所有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份加入法團校董會);

  1.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附錄一)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家長校董人數:

本會按照法團校董會章程選出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任期:

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內容,校董任期如下:

  1. 如有關校董於4月1日註冊成為校董,其任期為2年,由4月1日開始,至兩年後的3月31日結束;或
  2. 如有關校董未能於4月1日註冊成為校董,其任期將由其註冊成為校董日開始,至翌年的3月31日結束。

提名程序:

選舉主任

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代表擔任,負責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提名期限

不少於七天(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提名:

當選舉主任發出書面選舉通知後,每名家長可使用隨附之提名表格提名本人及最多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而所有參選的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共三位在提名表格上簽署和議,才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

如少於二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候選人資料: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約五十至一百五十字的個人資料簡介,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候選人須同意選舉主任刊登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並不會向選舉主任或家教會就刊登其個人資料作出任何法律訴訟或要求任何賠償。

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出書面通知,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並隨通知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如有需要的話,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投票人資格:

所有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本校教師只要是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學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本會將根據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在投票前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本會同時會根據有關指引處理任何特殊情況。

選舉程序:

投票日期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須相距最少兩星期。而選舉主任亦須在發出選舉通知時,公佈已選定投票日期及點票日。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會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士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每位家長交回之選票應預先放入信封密封,並在信封上寫上學生姓名、班別及家長姓名並簽名(因每位家長只可投一票,每個信封內應只放入一張選票),然後在投票日期間之學校辦公時間內由家長親身或經子女交回班主任。空白的選票亦須在投票日期間交回學校。截止投票時間須以選舉主任於選舉通知書所公佈之截止投票時間為準。

班主任會記下交回選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本會設置已上鎖的投票箱內,有關投票箱鎖匙,將由選舉主任負責保管。

點票

選舉主任將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及見證點票工作。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會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會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1.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2. 選票填寫不當;或
  3.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選舉主任將於一星期內安排得票相同的候選人重選以決定當選人。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須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

公布結果

選舉主任會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上訴機制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本會主席將邀請本校校長及最少兩位法團校董會註冊校董於兩星期內召開會議商討及決定有關上訴事宜;有關決定為最終裁決。

填補臨時空缺: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或自行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家長校董的停任

若本會認為某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及經本會會員大會基於有關校董不適宜繼續任職的理由而通過決議,本會可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替代家長校董的註冊。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注意事項: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載於(附錄二)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教育條例》

附錄一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第30條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1. 學校註冊;
  2.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3.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附錄二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